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是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有力措施。为在高等学校大力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决定在若干所高等学校成立教育技术培训中心,对高校教师进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培训。为了规范培训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培训的组织机构
1.培训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的培训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委员会由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学术委 员会的部分专家、培训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制订培训大纲、推荐及组织编写 培训教材、组织对新申报的培训中心进行审批、培训教师资格的认证等有关培训工作的重大事宜。培训工作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高教司和 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领导。
2.培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培训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管理机构。培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方交通大学。
3. 在若干所高等学校内成立教育技术培训中心。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培训中心负责对教师(以下称学员)的培训。
二. 培训中心的审批与培训教师的认证
1. 教育技术培训中心的申报条件 拟成立教育技术培训中心的高等学校,应具备开展培训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和师资条件:
(1)硬件环境:学校已完成校园网的建设且与中国教育科研网联网;有良好的开展培训工作的教育技术环境;
(2)软件环境:配有培训所需的软件;
(3)师资条件: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授权教育技术培训中心至少应有两名本校教师取得培训教师资格。在培训中心任课的教师一般都应具有 培训教师资格。培训中心可以外聘其他院校培训教师来本中心授课;
(4)管理: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2. 培训中心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成立培训中心的高等学校向培训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表,说明本校的软、硬件环境、师资条件、有无培训经验等;
(2)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中心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交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通过评审的建议。最后由全国高等学校教育 技术协作委员会批准。
(3)培训工作委员会每两年对培训中心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不能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的培训中心暂停开展工作。待复查通过后才能重新开始培训。
3.培训教师的认证方式 培训教师应具备教育技术培训教师资格。培训教师的认证方式如下:
(1)各学校向培训工作委员会推荐担任培训工作的教师;
(2)由培训工作委员会举办培训师资研修班,并进行考核。通过相关考核的教师取得培训教师资格,由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颁发 “教育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 培训的组织
1.培训计划
各培训中心每年年末向培训工作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培训班工作计划,包括时间、培训等级、人数等。
2.培训
培训分为三个等级。各培训中心根据培训的等级,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各培训班的管理由各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应采用教育技术手段。
3.培训的考核、发证
各培训中心根据大纲的要求组织对学员的考核。考核的方式和内容接受培训工作委员会的指导。通过考核的学员将获得由教育部高教司和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颁发的“教育技术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三级为最高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未参加培训 的学员如具有同等水平,可直接参加考核获取证书。
4.培训中心每年年末应向培训工作委员会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培训的总体情况、对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每期培训班应提交培训工作的原始材料,包括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名单、学员名单、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
5.工作会议
每年年初,由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各培训中心主任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交流培训工作经验,协调各培训中心的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 培训的经费管理
1.财务管理
培训中心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培训费和考试费应开具正式发票。培训费和考试费主要用于讲课费、机时费、教材、培训证书工本费、管理费等。
2.收费标准
培训工作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通知各培训中心。
3.各培训中心每年向培训工作委员会提交一定的管理费,作为开展培训工作的活动经费。
五.其他
1. 本办法自2000年4月起开始试行。
2.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育部高教司和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