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工作委员会
(第二版 讨论稿)
一. 为规范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培训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 培训工作应遵照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开展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教高司[2000]79号文件)和全国高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教技协[2001)l号文件)的精神进行。
三. 各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工作时应遵守《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讨论稿)的有关规定。
四. 培训的计划与招生
1. 各培训中心应在每年末将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等级、授课内容、人数等)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2. 被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为高等学校现职的职工,包括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等;也可以接受中学、中专、师范专科学校的委托,培训其教工。
3. 报名时学员应填写统一的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现任课程、身份证号码等。
4. 培训中心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
五. 培训
1. 培训方式:培训可采用集中时间授课、分散时间授课、网络授课或网络与面授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若采用分散授课方式,总时间应在两个月时间内完成;若采用网络授课或网络与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应使用培训工作委员会的培训教学网站上提供的相应网络课程;不同性质的课程建议采用“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计划(讨论稿)”中推荐的教学方式,包括面授、远程(网络)、自学(详见培训计划附表);
2. 培训内容及学时安排:培训内容应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讨论稿)”和“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计划(讨论稿)”的要求安排;
3. 授课教师:培训的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颁发的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4. 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选用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协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系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可由培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购买,也可由各培训中心自行购买。培训手段:教育技术培训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教育技术手段。
六. 考核
1. 命题和考核方式: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计划(讨论稿)”,培训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统考”和“自考”两种。“统考”课程由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委员会统一出题,各培训中心组织考试并阅卷,在条件成熟时,实现网上在线考试。“自考”课程由各培训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讨论稿)”的要求自行命题和阅卷;考试分为笔试和交流两部分,培训课程中的理论部分采用笔试,应用性与实践性很强的部分,学员应提交最新撰写的论文或应用教育技术制作的教学作品,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交流,宣读论文或演示作品,再评定成绩:
2. 直接考核:教师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七. 证书颁发
1. 材料申报: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计划(讨论稿)”,学员可在各等级中学习必修课程、选修自己需要的课程,修满学分后,由各培训中心将学员名单、考核课程及试卷(自考)、考核成绩等以及学员信息表(电子版)报送培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将证书工本费(10元/本)寄至办公室:
2. 证书发放:办公室统一制作证书发给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再发给学员;
3. 学员信息表内容: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现任课程、身份证号码、培训级别、培训课程、学分、交流论文(或教学作品)题目、考核成绩;
4. 试卷保存:各培训中心应妥善保存学员的考卷及论文交流(或教学作品)3年以上,以备查阅。
5. 证书编码规则:年号+等级+学校代码十序号
6. 资格上报:培训中心应将获得证书学员的培训及考核情况上报该学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